別用退學唬弄高中生
台灣過去六十年間高中職是有退學的,五年前開始實施12年國教/108課綱,而且有兒少福利法保障學生接受國民教育之權益。現在高中職根本沒有退學制了,但仍然有些高中職的師長以退學為幌子,亂揮這把管教大刀來恐嚇學生。上週所提豐原高中的學生因被師長刁難記過、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是逼迫他轉/休學而輕生。朋友分享他孩子類似被逼退學的遭遇,還好孩子沒有輕生,而是申訴後,由校外評議委員判定撤銷處分。
朋友孩子的學校在權衡違規事實與懲罰方式間,懲罰過重。〝多次未經同意使用實習工場器材機具(累犯),未依規定停放機車〞,其懲處竟然是〝在家由家長輔導管教至期末〞(共15週)。顯然懲罰目的是想讓朋友孩子離校。
學校裁決最離譜的是法條的引用。「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,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,將決議簽陳校長特別處理之」,然而學校竟然未完整揭露法條,故意省略第一句〝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〞。因為在實習工場違規是在該辦法中可明確記過的(從警告、小過到大過),但學校斷章取義,只想要取法條中的〝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〞可〝特別處理之〞,亦即自行訂立更嚴重的處罰:目的為〝適性輔導教育〞,具體做法則是〝在家由家長輔導管教至期末〞,也就是立即〝類退學〞、立即禁止到校、立即剝奪在學學生的受教權。
經一個多月禁止到校,學校未依法提供教學補救, 也未與學生保持聯繫,繼續予以適當的輔導;還口頭告知必須轉走/強制轉學,使朋友承受極大的壓力,因而向教育局求助,始知學校僅可輔導轉學,不可強制轉學。教育局建議應申訴,因而提早結束禁令。
朋友分享家長的心情,從原先尊重信任師長們的教導,要求孩子適應校規,然而也要正視孩子長期的抱怨,可能潛藏著校方濫權違法的問題。學校運用制度為工具,濫用輔導之名,以品德管教剝奪學生於校園內的所有資源(從師生、設備、受教權、學習權、被剝奪感等),立即達到類似退學的目的。孩子平白損失兩個月/半學期的校園生活,不申訴根本沒有平反的機會。